一、庆阳市庆城县“3·8”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3月8日16时10分,环县木钵镇刘家塬行政村驾驶人姚某某驾驶甘M·××390“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4人),沿G211线由南向北行经324Km+920m处(庆城县三十铺镇境内)时,与对向行驶的庆城县驿马镇熊家庙村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甘肃麦德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甘M·××553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M·××557挂)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甘M·××390小轿车内4人死亡。





事故原因
姚某某饮酒后(49.62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限速70KM/h的路段上以77.1KM/h~80.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李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货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幸运28事故教训
有一种叮咛叫滴酒莫沾,有一种期盼叫一路平安。愿每一位驾驶人记于心,践于行,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请您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二、甘南州碌曲县“2·12”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2月12日13时许,甘南州合作市驾驶人旦某某驾驶甘P·××982号“明锐”牌小型客车(核载5人,实载3人),由合作市驶往四川省成都方向,行驶至国道213线374KM+700M处(碌曲县境内)时,车辆失控与路面桥墩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
旦某某驾驶甘P·××982号小型轿车在限速100KM/h的路段上以104.3KM/h-110.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临危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要牢记:“一分钟车祸,一辈子痛苦!”遵守交通规则,切莫超速行驶,超速行驶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三、兰州市永登县“2·27” 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2月27日13时40分许,永登县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甘A·××86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102线龙中公路21KM+200M处(永登县境内)时,与白银市平川区驾驶人樊某驾驶的甘A·××161号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甘A·××865号小型轿车内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
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弯道坡路时,在限速60km/h的路段上以77km/h~79 km/h速度超速行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会车,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樊某驾驶车辆行驶弯道坡路时,在限速60km/h的路段上以70 km/h~71km/h的速度超速行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会车,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交通出行,安全第一。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守法守序,严格按道行驶,切忌抢道霸道行驶,杜绝疲劳驾驶,特别是行经急弯、陡坡时要严格控制车速,切忌超速行驶,杜绝逆向行驶和强超强会,确保行车安全。




